近日,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湖北捷龍交通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龍公司”)和武漢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侵權出租車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裁定,維持一審判決。法院判令侵權出租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捷龍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立即停止在經營中突出使用含有“捷龍”的標識,立即停止使用帶有“捷龍”文字的企業名稱,并判令侵權出租車公司賠償原告捷龍公司經濟損失100000元。
捷龍公司作為湖北省最早一批從事道路客運服務的企業,20余年來堅持“客戶至上、服務至上”的經營理念,通過優質的旅客運輸服務,不僅贏得了廣大客戶的滿意,而且獲得了市場對“捷龍”品牌的認可。在湖北交投集團黨委和物流集團黨委的堅強領導下,捷龍公司現已發展成為一家全產業鏈城市現代綜合出行服務企業。公司早在1997年10月9日便向國家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并于1999年1月21日獲得核準注冊“捷龍”商標(第1241824號,第39類)。
本次裁定,不僅釋放出國家近年來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加大判賠力度的強烈信號,也標志著捷龍公司歷時兩年,先后通過行政投訴、工商協商、公證與訴訟等渠道的努力,為公司商標維權之路終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本案展示了捷龍公司在主動維護自主知識產權的行動中取得的全面勝利,更彰顯了湖北交投集團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保護。下一步,捷龍公司將在上級黨委的正確領導下,以品牌和服務為載體,全力提升捷龍公司的品牌影響力與市場競爭力,做優做強綜合出行服務,為湖北交投集團的高質量發展貢獻“捷龍”力量。